为加强和规范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省监委《关于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工作意见》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权限
第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县纪委县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对驻在部门单位的监督责任,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强化对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监督。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履行监督责任时,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确保党的领导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通过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密切关注驻在部门单位的政治生态,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隐患,确保驻在部门单位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严格履行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职责,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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