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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联关于改嫁女索要承包地情况调查

  中央惠农政策的实施,为种地农民带来了喜悦

  中央惠农政策的实施,为种地农民带来了喜悦,由此引出一批改嫁女索要承包地的案件,为妇联信访工作带来了一定压力。赵县妇联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调查,几起案件情况相同,都是原承包者的丈夫去世后,寡妇带着儿女另嫁,耕地就让村里其他人(第三方)耕种,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到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时,有的在另嫁后将自己和孩子的户口都迁到了另一个村,有的没有将户口迁走,村委会没有征得原承包者的同意,同第三方签订了二轮承包合同。经过十几年或二十几年后,他们的孩子已经由几岁或十几岁长成成人,并且再没有分到承包地。近几年中央惠农政策的连续出台,对耕地的保护力度的加大,征占地补偿费大幅度的增加,使得女方或其子女又回到原村索要承包地。由于他们已不在本村居住,取证非常艰难,村委会不配合,很难要回承包地。有的由于时间很长了,原地块儿有的被征占用了,有的已同其他村民进行了互换,即使对原地块儿进行了确认也执行不了,这样一来,对他们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

  为了保护这类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及第五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规定都是用来约束发包方的。按照公平原则是农民就应该有一份承包地,但是有一部分人确实是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当时税费负担较重,种地效益比较低。自20xx年农村费改税以及近三年来的种粮补贴政策的出台,这些利益驱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萌生了重新承包经营土地的想法,这类人包括死了丈夫另改嫁的妇女及其子女,现在这类案件在我县占有一定比例,当事人到法院,法院不予立案,到仲裁委,仲裁委若要根据《仲裁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的话,这类案件历时较长,而且跨越了二轮承包期,给解决此类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

  深入分析问题根源

  从深层次来看,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历史遗留问题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首先,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改革初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部分农民在特定历史背景下选择了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在20xx年前后,农村税费负担较重,农业生产收益较低,许多农民认为种地不仅无法改善生活,反而增加了经济负担,因此选择外出打工或另谋出路,甚至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近年来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如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土地的价值逐渐凸显,这些曾经放弃土地的农民开始意识到土地的重要性,进而产生了重新承包土地的需求。

  其次,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操作难度。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使得这些规定难以完全落实到位。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基层组织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能力有限,加之部分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缺乏规范性和公正性。此外,一些地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没有充分征求原承包者的意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

  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基层治理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政策法规和基层治理两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农民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首先,应加快修订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其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流转规则,确保农民在不同阶段都能享受到稳定的土地权益。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制度,确保每一份合同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对于那些因历史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调解书等形式予以确认,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水平。基层干部作为直接面对群众的一线力量,其行为直接影响到政策的落实效果。为此,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将农民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激励基层干部更好地服务群众。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宣传等方式,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依法维权,理性表达诉求。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当前存在的土地承包纠纷,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依法公正审理各类土地纠纷案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受理并尽快审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纠纷,可以通过联合调解、多方协商等方式,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妇联组织应发挥积极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帮助妇女及其子女争取应有的权益。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各地土地纠纷动态,提前介入,防止矛盾激化。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和谐氛围

  最后,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土地政策知识,提高农民对自身权益的认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要点,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此外,还应积极挖掘和宣传典型事例,树立正面榜样,引导广大农民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对于那些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促使有关方面认真整改,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基层治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真正实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这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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